05年,他拿到山西省卫生厅核发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19年,他又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山西交口县康城镇的村头卫生所继续坐诊。可当24年12月这张证书到期,他按规定申请再注册时,得到的答复却是“不予注册”。此后信访、复查、复核三级程序一路走完,25年4月24日,吕梁市作出信访复核意见:维持原决定,信访终结;他又尝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同样裁定不予受理。一个干了近30年的乡村医生,行医资格眼看就要“清零”,救济渠道却几乎穷尽。
亢旭东是交口县康城镇康城村的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为“交口县康城镇康城村第二卫生所”。他介绍,自07年7月起,他一直在这间卫生所执业,为村民提供全科诊疗。24年11月18日,执业证书即将到期,他自行前往交口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再注册,被告知不予注册——在他看来,这一决定“没有任何依据”。同年12月23日他提出信访,25年1月27日,交口县卫健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明确不予再注册。

亢旭东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

亢旭东的执业证书
官方给出的理由主要有四条:其一,依据山西省卫健部门相关文件,执业再注册对象为“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乡村医生,而他的执业地点是“卫生所”,不属于文件要求的“村卫生室”;其二,他无法提供《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其所在卫生所由康城村独立创办,未纳入乡镇卫生院、县医疗集团、县卫健局管理,无法提供相关管理和审批意见;其三,近5年全县村卫生室在岗乡村医生的岗位工资、养老保险等补助名单中均无他本人,19—24年度他也未参加乡镇卫生院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其四,依据“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所村卫生室”的规定,康城村已设立政府举办的“康城村卫生室”,该卫生所未纳入交口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不符合执业场所资质。
不服决定的亢旭东于25年2月17日申请复查,3月12日交口县人民政府作出复查意见书,维持原处理;他再次申请复核,4月24日,吕梁市作出信访复核意见书,认定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决定维持,并明确为信访终结意见。25年12月,他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再次反映,交口县方面仍答复“不予办理”。
行政渠道走不通,亢旭东转向司法。26年1月,他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撤销三份信访意见文件,并责令三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6年2月2日,晋中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亢旭东的起诉不予立案。亢旭东不服,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明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中,亢旭东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提出:信访答复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在他看来,不予再注册直接导致自己无法继续执业、职业生涯被强行终止、生活来源从此断绝——这样的“信访答复”,难道还不足以被法院“接住”吗?
在亢旭东看来,这套理由难以服人:他的执业机构适用《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是经交口县卫健局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由交口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机构;他出示的登记信息显示,该卫生所经营性质标注为“非营利性(政府办)”,与官方认定的“村集体举办、非政府办”存在出入。他援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有关规定,主张自己执业已近30年,应当准予注册,并要求补发过去多年的相关待遇。

卫生所营业执照

卫生所营业信息
机构当初是合法审批、合法登记的,医生照章执业、照章申请,错在哪里?管理、考核、培训,本是机构与主管部门之间的事,为何最终的风险,却落在一个干了近年的医生身上?“卫生所”与“村卫生室”的一字之差,真能大到让一位老村医“一夜失业”吗?
亢旭东的遭遇并非孤例。随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政策收紧,“一村一室”规划与历史遗留机构之间的张力,让一些长期在村执业却未纳入管理体系的医生处境尴尬。政策要规范,方向没有错;但规范的代价,是否该由坚守基层多年的医生独自承担?
一张证书的背面,是一个乡村医生近30年的坚守,也是基层医疗“最后一公里”的冷暖。对亢旭东而言,信访之路已经走到终点,能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还需专业评估;对管理部门而言,“不合规”三个字之外,如何妥善对待为农村服务多年的乡村医生,同样是一道需要作答的考题。规范是必要的,但公平与温度,应当与规范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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